时间:2021-08-28 15:20 点击:
次
外观设计是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相结合而做出的一种富有美感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有一定的要求。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设计外观专利,什么样的产品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相关问题。
什么样的产品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造型、图案、颜色或组合的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是以概念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外观设计则是以具有具体形状或形态为对象的外观设计。例如立体空间的产品造型(电视、汽车外形形状),二维平面设计图案(床单、地毯花式);颜色是构成图案的成
分。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颜色,有时三者的有机结合。
2、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进行外观设计。
外型设计,顾名思义,就是对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能自由移动,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就其本身而言,一幅画或一种图案并不属于外观设计,而如果印刷在产品上,这幅画或图案
就成为一种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一定要富有美感。
我们的专利法律要求外观设计要有美感。由于它是一种工业产品外观的装饰式样,这种美感应该表现在物体表面的图案、颜色或花纹,或者表现在物体的立体造型上。所说的审美应该以大多数消费者的眼光来衡
量。
外观设计必须是适合于工业应用的。
它指的是外观设计出来的产品,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可以大量复制,当然也包括以手工业生产方法大量复制。比如:印花脸盆、热水瓶可以用工业生产的方法得到数以千计的盆或暖水瓶,这样印成图案的图案或者
是一个脸盆、热水瓶的造型都是一种外观设计。
按照上述定义,可以申报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形式包括:
产品外形设计简单,外形设计简单,如型材、玻璃制品、家具、炊具等产品。
产品单纯图案外观设计:如地毯、画布、毛巾等产品的图案设计。
产品造型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如包装袋、包装盒等图案设计。
产品造型、图案、颜色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如包装盒、酒瓶、标贴、带颜色和图案的标签。
现代企业家日益认识到,好产品不仅指产品的功能和内在质量,而且还包括产品的外观和包装,漂亮的包装和装潢往往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
当人们意识到优秀工业外观设计的重要性时,却往往忽视了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一旦销声匿迹,必然会涌出众多仿冒者,他们往往以相同或相似的外姓与包装混淆消费者的视线,从而给自己带来严重
打击。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明确、申报程序简单、费用低廉,可直接有效地打击仿冒和克隆厂商、经销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报是对工业设计和包装的最有力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终止是否对图案版权有影响?
图形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上,著作权是否仍然存在?在这方面,业界存在较大争议。文章梳理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某一领域进入公有状态并不意味着在其他领域也必须
同时成为公有;在专利权丧失之后,在外观设计产品上是否仍然存在版权,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立法政策的问题。这个观点很有希望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重叠保护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涉及到多重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个问题:某一特定知识产权终止后,对存在于同一对象的其他知识产权是否有影响?
例如,图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他人能否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生产、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产品?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图案作品的版权?对于这一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
析。
有两点。
图形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上,著作权是否仍然存在?学术界有两种主要的不同观点。第一,否定的观点是,在这个外观设计产品上,版权是不存在的。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著作权人不
再能够享有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从而不构成侵权。其主要原因是:一、认定侵权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专利权到期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专利权人怠于履行缴纳年费义务、自愿放弃专利权而终止专
利权,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可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假如容许以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阻碍社会公众对无效外观设计的利用,显然会违反专利制度的设置。二是要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专利有
别于普通财产权,其权利的产生、变化都需要向社会公开。由于其具有公示效力,社会公众因其专利公告效力而享有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外观设计专利因各种原因终止并予以公告,则社会公众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专利已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否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信任利益。第三,不单独给予版权保护,不会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除原有外观设计的效力范围外,著作权还存在法律效力,
无非是受专利制度限制的著作权在原外观设计效力范围内。并且,版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著作权时,应当知道该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应当知道其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使应受专利制度的限制。
第二,肯定会说,在这个外观设计产品上,版权仍然是存在的。为方便讨论,假定著作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矛盾,专利权人从版权人处获得授权,通过有关图案申请专利,可以看出专利权并不构成著作权的
限制。限制版权的基础是合同而非专利。合约期满后,著作权理应恢复到无限制的完整状态,在外观设计产品中继续存在。
受版权限制的法律依据不是专利权。因为,第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版权不会受到专利权的限制。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被许可人必然会实施复制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会侵犯著作权。其他情况下,在专利申请
期间,版权拥有者仍有权禁止被许可人使用相关图案申请专利。很明显,这没有道理。第二,专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放弃。不能推论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可以被视为对专利产品
的放弃。版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支配权,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著作权的放弃也常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就专利权而言,专利法所规定的放弃方式仅包括两种: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二是专利持有者以书面
形式表示放弃专利权。可见,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未作规定即为放弃专利权产品的著作权。同理,商标申请行为也不能被视为放弃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三是在取得专利权后,同一图
案上,专利权与著作权完全可以共存,专利权不排斥著作权。若任何第三方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应分别提起侵权诉讼,不外乎两者的权利基础和侵权赔偿范
围不一致。很难想像,如果专利权人不起诉,版权人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
限制版权的法理基础是契约。因为,第一,在取得专利权之前,只有被许可人有权根据合同使用相关的图案提出专利申请,很明显,对版权的限制是基于合同。第二,著作权受限的获利者仅仅是合同中的对方,
这是一种个别限制。这一限制并非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只是支付了对价的具体当事人而已。第三,版权限制时间始于合同生效,而非取得专利权。这个问题可以从反面来验证,如果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他人
擅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很明显,著作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可以进行维权,专利权的取得不能对著作权进行任何限制,不会产生著作权失权的效果。第四,著作权限制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就物权而
言,限制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以公示公信为前提的,因而具有普遍效力。但是版权的授权行为并不具有公开公信的法律效力,一种图案是否有著作权,是否授权他人行使,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这些都是约定的,没有公布公信的法律效力。
合同期限届满后,著作权应当恢复到未受限制的圆满状态。这是因为,其一,由于著作权受限的法理基础是合同,这种限制是个别限制,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是特定合同当事人才享有的合同权利。在许
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著作权理应恢复到圆满状态,任何人未经许可的使用都构成侵权。即使是限制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在限制物权灭失后,所有权即恢复到圆满状态。其二,专利权期限届满或
放弃后,著作权在相关产品上依然存在。在著作权和专利权并存期间,如果第三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则同时侵犯著作权和专利权。其三,即使专利权放弃或有效期限届满,只要合同期限未届满,对著作权的个别限制应当依然存在。这种情形下,被许可人仍然有权使用相关图案,而不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形。不过,如果第三人使用了该外观设计,仅仅是侵犯了著作权,而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其四,如果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是一体的,那么就更加不存在著作权受限问题,既不存在合同限制,也不存在专利权的限制,当然也就没有著作权恢复圆满状态问题。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第三方侵犯专利权,此时有着侵犯著作权和侵犯专利权两个请求权的聚合,并非竞合,可以同时进行主张。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丧失后,著作权依然不受限制地存在。
思考四点。
对此,作者还有以下几点延伸思考:首先,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具有不同的公有领域,在某一领域进入公有状态并不意味着在其他领域也必须同时成为公有。公共领域本身是多层次的,进入版权法公共领域并不等于进入商标法上的公共领域,也不等于进入专利法公共领域。比方说,彼得兔标志已进入版权法领域,在商标法领域,可能还未进入公有领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判断。即,图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外观设计进入专利法公共领域,但在著作权法上,图案作品仍处于著作权有效保护期限内,未进入公共领域。商标权到期后,只要商标图案的著作权仍然存在,他人不得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图案。
第二,相对于版权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无需保护。外型设计图案具有著作权,且受保护期限远大于专利权,这是一般人都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因此,在外观设计图案进入专利法域之后,很可能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不存在信赖利益。此外,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没有技术功能,只是通过审美吸引消费者购买,不能达到公开促进技术交流的立法目的。
第三,现行法律不存在著作权限制的规范依据。在法治社会,私权的自由行使是一项原则,而对私权的限制则是例外,只适用于特殊情况。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私法自治是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图案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时间较长,其维权行为既没有违反公法,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更没有滥用情形,谈不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那么,如何确定在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内的著作权丧失法律效力?这一法律规范的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在缺乏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单纯考虑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而对他人的著作权加以限制是不恰当的。
外观设计的第三项专利有什么好处
1.外观设计专利:
外形设计是指产品外观设计。这完全不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即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们国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设计是指产品外形的美学设计?花型组合及色彩与形状的组合、图案,适合工业应用。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指造型、图案或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组合的设计;
(2)必须是产品外观设计;
3)必须美观;
4)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好处:
1、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更为消费者所接受;
2、如果设计新颖、独特、美观,专利就会抓住机遇,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3、享受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对外观专利的成功申请给予补贴,在专利数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可申请政府对出口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
4、提升公司品牌价值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宣传度,独特的包装设计会更容易识别,也会带来一定的流量;
三、外观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设计图像应清晰,以免由于聚焦等原因而造成产品设计不清楚。各个视图的比例必须相同;
2、专利局在接受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品或模型。申请人在复审过程中,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应由审查员提出申请,于受理窗口当面提出,须出示复审意见通知书;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提交给同一产品的多个类似设计,其中一项应在概要说明中说明;
设计产品若属一整套产品,应在必要时注明各组件对应的产品名称;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是什么
一、发明专利:
发明权,是指针对某一产品、方法或其改进而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1.发明属于新技术方案;
技术性计划是指运用自然规律来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想,是利用自然法则,使自然力量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工艺方案通常包括若干技术特点。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可为零
件、零件、材料、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可为工艺、步骤、过程,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及所使用的设备及工具等。各技术特性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
性。
2.发明分为两类,一是产品发明,二是方法发明;
该产品是指所有由人类制造的物品所制造的发明。
方法学包括一切利用自然法的方法,也可分为制造法和作业使用法,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试验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的发明。
专利法律保护的发明还可以改善已有的产品或方法。大多数发明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如对某些技术特性进行新组合,对某些技术特性进行新的选择等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新的技术效应,就是可获得专
利保护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型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提出的适合实际应用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性新型与发明相同,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性的方案,而非抽象的概念或理论表述。它与发明的区别在于: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特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诸如生产、试验、处理、使用等方法或
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品、水泥等;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实用性强。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形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而产生的一种有美感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型设计。
四、三者的区别:
1.在定义方面;
首先,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而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其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可见,发明可以保护的
主体多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结构方面的(包括层结构),不能保护方法、材料等,但发明专利除了可以保护结构层面上的保护方法、材料等。
外形设计和实用新型都涉及到产品的外形。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两个方面来考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其涉及的形状是产品的美感。
外形设计就是产品外观的装饰设计或艺术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立体造型或者两者的结合。
2.对专利申请的审查;
在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并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只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图片或照片。
此外,发明专利申请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专利性审查,更为严格,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形式审查,不涉及专利性审查。换言之,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文件不出错(明显错误)就可
以授予专利权。
3.就审查周期而言;
就审评周期而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3、5年为正常,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较短,快的月份和慢的也只需一年左右。
4.基于专利权的稳定性;
就专利权的稳定性而言,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因此一旦取得专利权,其权利相对稳定,不易失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即使获得专利权,其权利也极不稳定,容易被宣告无效。
5.从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上考虑;
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范围,以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本申请表格附图和说明书可用于说明权利要求。外型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时图片或照片上所体现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6.在保护期限的范围内;
就保护期限而言,发明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上述内容是开心财税为您介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什么不同?”
对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在专利权丧失后,是否存在著作权,他人是否可以自由生产、使用、销售或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这是一项法律政策上的利益衡量问题。如要加以限制,也应通过立法来增加相应的法律条
文。
以最真实的内容为每位客户进行业务讲解,如果还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方信的客服,将由业务负责人为您免费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