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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1-08-26 16:02 点击:
随著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也很烦恼。那究竟怎样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让我们放心。今日小编带你去看看“哪些外观设计无效情况有哪些”这一问题以及后续的问题。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外观专利无效,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方面的相关问题。

根据侵犯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出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申请日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优先权日为有优先权的日子),应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这一条的具体含义是:

(1)法定权利,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在专利申请之日仍有效。商标、版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标)、肖像权和知名商品包装或者装饰使用权等。

(2)在申请日之前已取得(以下简称在先取得),是指在申请专利之日之前取得合法权利。

(3)相冲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下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对象,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损害先人相关合法权利或权益。

声明程序中,请求方应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他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二请求人可否因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申请人的植物新品种名称而宣告无效。

不行,因为新植物品种的名称,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不属于同一类型,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不能完全公开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请求人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不是宣
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这样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受理。

三请求方能否因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申请人的域名而申请无效。

类似地,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请求方的域名由申请宣告无效是不可以的,首先这不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定原因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受理这种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外观设计专利包含域名信息也没有
侵犯在先权利,仅仅域名信息是无法公开实用新型的内容,两者都不能接受。

四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专利权人能否修改专利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有以下限制:

(1)对修改时间的限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

(2)修改范围的限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不能更改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能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较,不能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括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3)修改方式的限制,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权利要求的修改通常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以及技术方案的删除。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通过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对无效请求书、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的证据;

对申请人未提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理由或证据,予以驳回;

其专利权人不能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专利无效案件的程序。

失效宣告请求案件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与合议审查两个阶段。

正式审查的重点是: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否准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是否正确、证明文件的形式是否恰当、费用是否缴纳、委托程序是否完备。

对于无效宣告程序,由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不同情况采用书面审查、口头审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审核通过后,及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经过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属于法定无效理由之一或以上,并且无效理由成立的,原专利文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导致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专利
权无效。

七项专利权无效后的后果。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经法院审理维持无效审查决定的,其后果有三种: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开始就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
溯力。但由于专利权人的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3)在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有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形成程序适当,无违法行为的,予以维持决定,认为程序不当或有其他违法情况,可以决定撤销无效审查决定,责令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外观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第二次申请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专利申请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1)非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

(3)与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不符的规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或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不是基于说明书的;

(6)依靠遗传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其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7)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不清晰;

(8)修改超越专利权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定义等。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然而,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无法证明其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这些人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就侵犯在先权利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公开出版物或不属于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4)一项无效请求由多个请求人联合提出,除非由专利权人针对他/她的共有专利权提出。

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及时审查、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专利权无效情形-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专利无效的情况。

1、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作实质审查,即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作实质审查,即不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导致许多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实际上并不具有专利性质,也就是说,它们本不能
获得专利权。因此法律要求在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前必须先到专利局查询,查询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通过检索的专利没有新颖性,则表明专利是无效的。此外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
专利一样,权利也非常不稳定,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无效。专利权是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实质审查是要在浩瀚的专利文献中进行全球检索,检索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在专利诉讼中发现发明专利无
效的情况并不少见。

2、即使是有效的专利也有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失效,如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缴纳专利年费也是为了促使专利人尽快实际生产出专利。但我国专利实际使用率不足10%,专利权人没有看到专利所带来
的经济效益,相反,每年都要缴纳专利年费,那么专利权人就不交专利年费了,专利人也就不交专利年费了。

3、专利权人本人声明放弃专利的,该专利也将处于无效状态,目前没有看到有人主动放弃自己的专利权,声明放弃了还有一些程序,所以如果真要放弃,更多的人会选择不交年费放弃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在
将专利转让或许可之后,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自行声明放弃专利权。

4、在实践中,我们也见过专利本身是有效的,但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上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该专利实际上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是说,它与无效专利并无区别。

5、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罕见,就是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当专利过了保护期,该技术就进入到共享领域,任何使用专利的人都可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无需专利人的同意。一项技术许可通常包括一系列的专利,
其中有些专利已经超过有效期,则该专利不需付费。

对于上述情形,作为专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大企业,一般都会有专职的文献检索员,在获得专利并获得许可之前,由文献检索员进行检索,主要是审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
性,审查专利文书的撰写是否有缺陷,并对其有效性进行仔细审查。无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或咨询专利律师。对专利权人不缴纳专利年费,或自行到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该专
利无效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作专门约定,约束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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