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4 10: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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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部分影视工作者来讲,版权登记这一含义既熟知又陌生吧,稍有一些经验的影视工作者都晓得版权登记规章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进行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知的;但版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价值?许多影视工作者是苦恼的。立足司法实践,小编对版权登记规章制度作学客观探讨。
针对大部分的影迷朋友们和影视工作者而言,版权登记这个东西熟知又陌生吧,很多人都进行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很熟的,但版权登记到底有何价值?我坚信许多工作者也是苦恼的,立足司法实践,小编对版权登记规章制度做为学客观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版权登记规章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因为这篇文章的语境为影视有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这篇文章的探讨目标。所以,这篇文章只探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制定的版权登记规章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具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法律实际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出现并无影响,两者不具有本质关联性。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所有权的初始举证。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落款发生冲突,通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举证效力弱于作品落款的举证效力。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造就著作权法实际意义上“作品”的标准,换句话说,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不一定是“作品”。
5、版权登记并不相当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具有著作权。
版权登记尽管说有相应的法律实际意义,但不可以对其迷信,就咱们国内现在的法治环境,出现的只不过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始举证效果,不管登记人或是交易中的当事人都需要保持警惕,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