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什么具有时间性?

2022-06-21 09:5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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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时间性的原因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或受让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主体不等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MOD}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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