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首页
问题库
资讯专栏
标签库
问答话题
发布
提问题
发文章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函格式
2022-06-18 09:47
发布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站内问答
/
国内商标
635
1
6
发送
看不清?
1条回答
知识产权代理
- 英、美、欧盟等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非常重视,也在不断加大对侵权问题的打击力度,
1楼 · 2022-06-18 09:47.
采纳回答
专利警告函,就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市场上他人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专利,而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等方式向侵权人或其交易相对人等发出警告的行为。
仔细考察这些警告函,其发出缘由,一部分确实是为了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但也的确存在一部分警告函行为,或是发函者根本知道他方并未侵权,或是发函者并不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仅仅出于打击交易对手,破坏他人商誉,以使自己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等考虑而做出。因此,若完全不干预部分厂商以专利侵害为名而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的行为,所有在市场上活动的厂商都可能因为他人不实的指控而遭受到不白之冤,带来严重的商业后果(如缘此不利消息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而这些严重后果,对于疑似侵权人,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合法专利,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商家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因此,如何对形形 {MOD} {MOD}警告函行为进行区分,并做出判断,成为我们应对此类行为的首要步骤。
在中国,警告函本身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决那样的强制性效力。被警告方也完全可能对其不予理会。于是,许多专利权人乃至其所委托的律师认为,只要自己曾经向这些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发出过警告函,或者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一个公开的“警告声明”,至少以后可以向法院证明这些被警告者自收到、看到警告函后就“已经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侵权产品”了,从而可以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笔者根据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认为警告函最好应具备以下内容:
1、警告函中应明确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是申请获得授权,还是转让获得授权,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等情况。
2、警告函中应阐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获得权利的时间,专利的效力,专利权利的内容。并且,应当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专利警告函后一并发给被警告人。
3、由于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发明的授权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还应当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附随于警告函后,并应当在警告函中阐明自己的专利经过检索后的结论。
4、警告函中应当阐明被警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制造,或销售,或许诺销售、或使用,等等),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
5、警告函中应当将被指控的产品的特征予以简要归纳,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明确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6、 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回覆警告函之期限。
7、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阐明被警告人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依据的专利法具体条文、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等。
8、警告函的寄送方式应以能够获得寄送凭证的目的为准,这对于证明权利人是否发出警告函是非常重要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提供了符合上述内容的警告函,法院将会以此作为判断被控方是否故意侵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收到上述警告函的被警告人绝不可置之不理,应在自己的律师的协助下,与发出警告的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否则在日后的庭审中很难摆脱“明知侵权”的指控。
加载中...
一周热门
更多
>
相关问题
相关文章
我国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汇总
0个评论
×
关闭
采纳回答
向帮助了您的网友说句感谢的话吧!
非常感谢!
确 认
×
关闭
编辑标签
最多设置5个标签!
保存
关闭
×
关闭
举报内容
检举类型
检举内容
检举用户
检举原因
广告推广
恶意灌水
回答内容与提问无关
抄袭答案
其他
检举说明(必填)
提交
关闭
×
关闭
您已邀请
15
人回答
查看邀请
擅长该话题的人
回答过该话题的人
我关注的人
仔细考察这些警告函,其发出缘由,一部分确实是为了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但也的确存在一部分警告函行为,或是发函者根本知道他方并未侵权,或是发函者并不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仅仅出于打击交易对手,破坏他人商誉,以使自己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等考虑而做出。因此,若完全不干预部分厂商以专利侵害为名而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的行为,所有在市场上活动的厂商都可能因为他人不实的指控而遭受到不白之冤,带来严重的商业后果(如缘此不利消息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而这些严重后果,对于疑似侵权人,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合法专利,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商家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因此,如何对形形 {MOD} {MOD}警告函行为进行区分,并做出判断,成为我们应对此类行为的首要步骤。
在中国,警告函本身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决那样的强制性效力。被警告方也完全可能对其不予理会。于是,许多专利权人乃至其所委托的律师认为,只要自己曾经向这些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发出过警告函,或者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一个公开的“警告声明”,至少以后可以向法院证明这些被警告者自收到、看到警告函后就“已经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侵权产品”了,从而可以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笔者根据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认为警告函最好应具备以下内容:
1、警告函中应明确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是申请获得授权,还是转让获得授权,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等情况。
2、警告函中应阐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获得权利的时间,专利的效力,专利权利的内容。并且,应当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专利警告函后一并发给被警告人。
3、由于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发明的授权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还应当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附随于警告函后,并应当在警告函中阐明自己的专利经过检索后的结论。
4、警告函中应当阐明被警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制造,或销售,或许诺销售、或使用,等等),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
5、警告函中应当将被指控的产品的特征予以简要归纳,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明确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6、 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回覆警告函之期限。
7、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阐明被警告人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依据的专利法具体条文、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等。
8、警告函的寄送方式应以能够获得寄送凭证的目的为准,这对于证明权利人是否发出警告函是非常重要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提供了符合上述内容的警告函,法院将会以此作为判断被控方是否故意侵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收到上述警告函的被警告人绝不可置之不理,应在自己的律师的协助下,与发出警告的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否则在日后的庭审中很难摆脱“明知侵权”的指控。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