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商标权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登记可以解除,质权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质权人提交的《终止商标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质权人出具的《商标质押登记证书》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发表的丢失声明);
4.质权人变更印章时,必须提供印章变更证明;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提交《商标质押登记终止申请表》。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
首先,质押者自己使用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人法律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的核心和基础是质押的价值,目的是偿还标的物的价值担保债并控制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当事人未通过合同严格禁止的,质押人使用注册商标不减少商标价值的,不损害质押人的利益,不予禁止。此外,如果质押人在商标权质押后不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质押人将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责任,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这不仅损害了质押人自身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质权的实现。
二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有两个要求,一是经质权人同意,二是优先实现质权。关键是经质权人同意,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以上是终止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程序。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达成终止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协议,并向商标局提交终止商标权质押的申请.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