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首页
问题库
资讯专栏
标签库
问答话题
发布
提问题
发文章
中美专利制度为什么在申请原则存在差异?
2022-07-31 18:20
发布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站内问答
/
澳洲商标
868
1
6
1条回答
知识产权律师
- 为客户提供商标的注册、设计、策划、投资、交易、经纪、搜索引擎、
2022-07-31 18:20 .
采纳回答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先发明原则保护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看,这一原则优于先申请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它可能助长发明人长期保守其发明创造的秘密,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和传播。由于实行先发明原则,早晚申请专利都没有关系,发明人为防止他人在自己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可能迟迟不申请专利。这样,其他科技人员所进行的研究开发就有可能是重复研究开发,他们也无法尽早利用已完成的发明,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发明创造。其二,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判断谁是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美国为此设计了相当复杂的程序,一旦进人这样的程序,经常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其三,发明人为了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发明创浩的人需要保留大量的证据,因为在专利权授予后,也可能有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是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要求将专利权授予他,假如不保留足够的证据,就有可能丧失该项专利权。这将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并使获得的专利权变得不够稳定。
先申请原则保护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能够避免重复研究。此外,由于先申请原则不需证明发明创造完成时间的先后,只需证明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因此,其处理程序较为简单,发明人不必保留关于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的证据。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于先完成发明创造而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公平;其二,科研人员在研究、设计上一有成就,就会争先恐后申请专利,这容易导致大量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给专利审查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所以要使这个原则执行得好,也需要产业界和科技界的合作。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先申请原则的这些弊端。此外,原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先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使先发明人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不受他人获得的专利独占权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采用先申请制的不足之处。
两种方式权衡利弊,总的来说还是先申请原则优点更加突出一些,而且符合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方向,因此我国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决定采用先申请原则。
加载中...
一周热门
更多
>
相关问题
相关文章
×
关闭
采纳回答
向帮助了您的知道网友说句感谢的话吧!
非常感谢!
确 认
×
关闭
编辑标签
最多设置5个标签!
保存
关闭
×
关闭
举报内容
检举类型
检举内容
检举用户
检举原因
广告推广
恶意灌水
回答内容与提问无关
抄袭答案
其他
检举说明(必填)
提交
关闭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确定
×
关闭
您已邀请
0
人回答
查看邀请
擅长该话题的人
回答过该话题的人
我关注的人
先发明原则保护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看,这一原则优于先申请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它可能助长发明人长期保守其发明创造的秘密,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和传播。由于实行先发明原则,早晚申请专利都没有关系,发明人为防止他人在自己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可能迟迟不申请专利。这样,其他科技人员所进行的研究开发就有可能是重复研究开发,他们也无法尽早利用已完成的发明,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发明创造。其二,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判断谁是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美国为此设计了相当复杂的程序,一旦进人这样的程序,经常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其三,发明人为了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发明创浩的人需要保留大量的证据,因为在专利权授予后,也可能有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是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要求将专利权授予他,假如不保留足够的证据,就有可能丧失该项专利权。这将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并使获得的专利权变得不够稳定。
先申请原则保护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尽早公开,能够避免重复研究。此外,由于先申请原则不需证明发明创造完成时间的先后,只需证明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因此,其处理程序较为简单,发明人不必保留关于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的证据。但是,这一原则也有不足之处:其一,对于先完成发明创造而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公平;其二,科研人员在研究、设计上一有成就,就会争先恐后申请专利,这容易导致大量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给专利审查工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所以要使这个原则执行得好,也需要产业界和科技界的合作。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先申请原则的这些弊端。此外,原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先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使先发明人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不受他人获得的专利独占权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采用先申请制的不足之处。
两种方式权衡利弊,总的来说还是先申请原则优点更加突出一些,而且符合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方向,因此我国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决定采用先申请原则。
一周热门 更多>